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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925号

张宗秀与蒋汉民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925号权利人张宗秀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蒋汉民现举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