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925号权利人张宗秀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蒋汉民现举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