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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752号

付园杰、薛阳、来亚平、薛凤利等人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兆余村委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7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园杰、薛阳、来亚平、薛凤利等人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兆余村九组及东兆余村委会征地款一案中,被申请人东兆余村九组、东兆余村委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现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委会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委会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存款15533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