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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683号

李芸与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芸,高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李芸,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唐桢,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高莉,女,身份情况不详,系西安市雁塔区瑞格制冷电器销售部户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芸与被告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