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李芸,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唐桢,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高莉,女,身份情况不详,系西安市雁塔区瑞格制冷电器销售部户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芸与被告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