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35号原告绍兴县浔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原料市场。法定代表人胡梦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斌照、金宇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新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法定代表人王炳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浔江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新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浔江化纤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新建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浔江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新建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0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