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路某某,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个体。被告闵某某,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畅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