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林何钗。被执行人朱尚阳。被执行人王春红。与朱尚阳为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林何钗与被执行人朱尚阳、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的(2007)泰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何钗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6年农历10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止),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53元及执行费25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住宅区A3-202号套房和A4-8号杂物间,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和委托拍卖(拍卖成交价为438000元),由优先受偿权人和本案申请执行人等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该房产拍卖款8433元。现申请执行人认为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强制拍卖两被执行人的共有房产进行公平分配,申请执行人认为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理由正当、合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等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2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