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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民一初字第2544号

邴继梅与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3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邴继梅,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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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544号原告邴继梅,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清涛,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邴兆光,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桂军,男,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邴继梅与被告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代玉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邴继梅的委托代理人刘清涛,被告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姜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邴继梅诉称,原告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在被告村任书记、支部委员等职务。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垫付款17604元,拖欠原告误工费工资12573元以及其他借款4541元,合计人民币34718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

被告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在被告村任书记、支部委员等职务。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垫付款17604元,拖欠原告误工费工资12573元以及其他借款4541元,合计人民币34718元,原告于2008年9月份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诉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6支,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任职期间,被告欠原告垫付款及工资等共计34718元,事实清楚,应予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付给原告邴继梅人民币347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被告平度市祝沟镇前河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