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25号权利人李有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仲案字第(2007)号裁决书,于200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前进机械设备厂已于2006年12月1日转让于孟建华,现已将该厂设立为西安市长安区创新机械设备厂,而本案之赔偿事由发生在企业转让之前,理应由原企业开办人承担,但现执行依据并未涉及,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劳仲案字第3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