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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125号

李有幸与长安前进机械设备厂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25号权利人李有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仲案字第(2007)号裁决书,于200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前进机械设备厂已于2006年12月1日转让于孟建华,现已将该厂设立为西安市长安区创新机械设备厂,而本案之赔偿事由发生在企业转让之前,理应由原企业开办人承担,但现执行依据并未涉及,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劳仲案字第3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