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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981号

郑建敏与余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建敏,余田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郑建敏。被告余田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

审判员  詹鹏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