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郑建敏。被告余田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
审判员 詹鹏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汇锋 来源:百度搜索“”
郑建敏与余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郑建敏。被告余田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
审判员 詹鹏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