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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765号

卢干富与方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干富,方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卢干富。被告方新杰,农民。

原告卢干富诉被告方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中,因原告卢干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卢干富负担。

审 判 长  方敏俊

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

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