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卢干富。被告方新杰,农民。
原告卢干富诉被告方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中,因原告卢干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卢干富负担。
审 判 长 方敏俊
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
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卢干富与方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卢干富。被告方新杰,农民。
原告卢干富诉被告方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中,因原告卢干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卢干富负担。
审 判 长 方敏俊
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
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