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786号张晓春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长安区韦曲街道办夏殿村委会在你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安区韦曲街道办夏殿村委会在你处存款37245元划扣至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德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