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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786号

张晓春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委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786号张晓春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长安区韦曲街道办夏殿村委会在你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安区韦曲街道办夏殿村委会在你处存款37245元划扣至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德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