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生,工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东英,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宏军,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东岳巷1号。负责人季志武,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李文生、李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8)徒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文生、李建以其与沙东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生、李建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文生、李建撤回上诉,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8)徒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文生、李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黄 苏
代理
审判员 李书文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旻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