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灞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涛(系原告之弟),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 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