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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755号

张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灞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涛(系原告之弟),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 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