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156号
原告:嘉善法思达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明。
委托代理人:张宏。
被告:平湖市恒威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法思达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恒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法思达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嘉善法思达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诉讼保全费34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