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3898号

李艳丽与张旭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艳丽;张旭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李艳丽,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告张旭升,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与被告张旭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01元。

审判员  袁换香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