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李艳丽,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告张旭升,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与被告张旭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01元。
审判员 袁换香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