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群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立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建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立明。原审第三人经建强。
上诉人陈群立因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群立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群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群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7.50元,由上诉人陈群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