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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17号

钱立明、经建萍与陈群立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群立,钱立明,经建萍,经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群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立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建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立明。原审第三人经建强。

上诉人陈群立因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群立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群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群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7.50元,由上诉人陈群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