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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丹民一初字第3604号

郦嘉园与黄云梅其他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某,黄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8)丹民一初字第3604号原告郦某,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农民。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束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3年初自由相识恋爱,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名郦启月,现丹阳市西门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及经济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郦某与被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郦启月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女儿从小学至初中的抚育费;被告自女儿上高中起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200元,女儿上高中起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丹阳市华南新村2幢2单元201室住房1套归原告所有;坐落于丹阳市朝阳新村29幢1单元201室住房1套归被告所有,以上两套住房原、被告均不得转让,房屋继承权由女儿享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郦嘉美60000元、欠李国态5000元、欠黄云坤30000元、欠黄炳生19000元,共计114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74000元,被告负责归还40000元。

五、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其他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享有和清偿。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郦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束文辉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