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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791号

戴水江、杨国海等与项洪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水江,杨国海,祝建国,项洪周,洪小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791号

原告:戴水江。

原告:杨国海。

原告:祝建国。上述三原告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长荣。

被告:项洪周。

第三人:洪小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水江、杨国海、祝建国与被告项洪周、第三人洪小川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洪周、第三人洪小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洪周、第三人洪小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水江、杨国海、祝建国撤回对被告项洪周、第三人洪小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屠国均

代理

审判员  钱舟琳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