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2828号罪犯田新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了(2005)慈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新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新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新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6年、2007年受监狱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新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新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桂琴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朱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