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303号
原告:宁波福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钱晔,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峻宏塑化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龙山农垦场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方绍庭,经理。
被告:方绍庭,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张金飞,女,成年,汉族,住所奉化市。
被告:孙祥其,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福莱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峻宏塑化有限公司、方绍庭、张金飞、孙祥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福莱物流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福莱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由原告宁波福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方苏琴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