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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727号

原告李小平诉被告牟永武、钟苏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小平,牟永武,钟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李小平,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私营业主。被告牟永武,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宁强县人,无业。被告钟苏,女,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牟永武、钟苏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66元。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