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李小平,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私营业主。被告牟永武,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宁强县人,无业。被告钟苏,女,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牟永武、钟苏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66元。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