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430号原告张波。被告绍兴县众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华。委托代理人王建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绍兴县众成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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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与绍兴县众成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430号原告张波。被告绍兴县众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华。委托代理人王建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绍兴县众成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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