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45号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苏州市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45号

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明夫。

委托代理人:何寅良。

被告:苏州市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峰。本院在审理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计2959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379元,由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