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王聪敏,女,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孙昌民,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王红波,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枫波,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薛武孝,男,38岁,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敏、孙昌民诉被告李枫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敏、孙昌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