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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229号

王聪敏、孙昌民与李枫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聪敏,孙昌民,李枫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王聪敏,女,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孙昌民,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王红波,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枫波,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薛武孝,男,38岁,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敏、孙昌民诉被告李枫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敏、孙昌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