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丽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
负责人:丁辉。
原审
被告:浙江青田康秀尔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丽广。
上诉人季丽杰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原审被告浙江青田康秀尔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丽中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季丽杰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及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季丽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丽中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梅
代理
审判员 范启其
代理
审判员 孔繁鸿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