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79号
原告:麻宪忠。
原告:潘祥华。
原告:钱荷莲。上述三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
被告:周业勤。
委托代理人:何金兔。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宪忠、潘祥华、钱荷莲与被告周业勤合伙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08年9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宪忠、潘祥华、钱荷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