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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679号

麻宪忠、潘祥华等与周业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麻宪忠,潘祥华,钱荷莲,周业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79号

原告:麻宪忠。

原告:潘祥华。

原告:钱荷莲。上述三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

被告:周业勤。

委托代理人:何金兔。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宪忠、潘祥华、钱荷莲与被告周业勤合伙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08年9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宪忠、潘祥华、钱荷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