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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851号

郦兴才与范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郦兴才,范国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851号

原告:郦兴才。

被告:范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兴才诉被告范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8月15日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该邮件因“多次投递无人”被邮政部门于同年8月28日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可视为2008年8月28日我院已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郦兴才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