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851号
原告:郦兴才。
被告:范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兴才诉被告范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8月15日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该邮件因“多次投递无人”被邮政部门于同年8月28日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可视为2008年8月28日我院已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郦兴才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