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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188-1号

包雪琴与董子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雪琴,董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包雪琴。被执行人董子全。申请执行人包雪琴与被执行人董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泰三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雪琴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董子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子全在2008年5月25日前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包雪琴借款6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69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子全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包雪琴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1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景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