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龙执字第930号

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与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负责人:叶志东,局长。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仁安,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与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龙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无履行能力,且法定代表人林仁安下落不明。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60041.03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930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中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前岩。

负责人:叶志东,局长。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片1-1号小区。法定代表人林仁安,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与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龙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无履行能力,且法定代表人林仁安下落不明。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温州班龙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电业局龙湾供电分局60041.03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930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晓中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