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宋救国,男,汉族,1937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工商经济培训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闵旗寨北岳路1号。代表人陈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霞,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系该学院财务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优静,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学院财务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救国诉被告西安工商经济培训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救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350元。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