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夏湖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中。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甲,2007年12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国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中,被告陈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甲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常遭到被告殴打,2007年9月被告陈某甲强奸其亲生女儿后,我劝说被告陈某甲不该这样做时,又遭到被告殴打,现被告陈某甲因犯强奸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我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杨某感情没有破裂,我也没有强奸自己女儿,我是被冤枉的,我与女儿之间的这个事(陈某甲指其女儿诬陷他,他打女儿一事)不会影响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杨某诉称的其他事实没有意见。对于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甲争议的是否强奸其女儿及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院评判如下:1、被告陈某甲是否强奸其女儿?有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8)夏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为证,足以认定陈某甲强奸了其女儿。2、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甲感情是否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
被告陈某甲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且强奸其女儿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夫妻感情,完全可视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3年按当地民俗举办婚礼同居,1995年9月25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陈某甲于2007年12月27日因强奸其女儿陈某丙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杨某自愿放弃依法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实,并经当庭核对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7年2月起被告陈某甲强奸其女儿后,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破裂,由于被告陈某甲尚在监狱服刑,目前客观上无法尽抚养子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杨某与陈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女陈某丙、陈某乙均由杨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国济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