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8号原告金杏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杏定诉被告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杏定撤回对被告周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