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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8号

金杏定与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杏定,周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8号原告金杏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杏定诉被告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杏定撤回对被告周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