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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24号

田亚娟与被告李有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能积极赔付原告的医疗等费用。现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永平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剑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