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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25号

张微峰与冯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微峰,冯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25号

原告:张微峰。

被告:冯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微峰与被告冯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微峰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微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