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25号
原告:张微峰。
被告:冯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微峰与被告冯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微峰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微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