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四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YINGXIUJUN。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世堂与被上诉人应秀君船舶共有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周世堂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世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青
代理
审判员 郭剑霞
代理
审判员 裘剑锋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