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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002号

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与马文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马文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0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金阳东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叶毕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马文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文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马文香于2008年9月10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反诉原告马文香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142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为513.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庄 育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