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0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金阳东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叶毕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马文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文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马文香于2008年9月10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金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反诉原告马文香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142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为513.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庄 育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