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703号申请人解坤与被申请人沈寅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解坤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判决判定的第二项给付之款。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寅目前无定所,不知其下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第一项请求时,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冻结,该项正在执行中,故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