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电力路中基大厦四楼。负责人邱海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根。委托代理人潘忠,镇江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俊。委托代理人任启林。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镇经民一初字第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审 判 员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李书文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旻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