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96号
原告:嘉善鹊桥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春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荣华。
被告:嘉善神毛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文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鹊桥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神毛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鹊桥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鹊桥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鹊桥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95元,合计诉讼费2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 军
审判员 朱国强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