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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招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汝杰与被执行人刘杰明、刘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汝杰,刘杰明,刘连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汝杰,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人,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被执行人刘杰明,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被执行人刘连成,男,194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汝杰与被执行人刘杰明、刘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忠强—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