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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5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与傅丽君著作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傅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丁红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世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丽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飞。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因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舟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0部队机关海娃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代理

审判员 王亦非二00八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