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蓝民字第419号原告段某某,女,农民。被告樊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08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