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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蓝民字第419号

段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蓝民字第419号原告段某某,女,农民。被告樊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08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