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1841号原告田丰成,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王连芝,女,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田丰亭,男,195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徐会芳,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丰成、��连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丰成、王连芝负担。
审判员 满文杰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