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李飞飞,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秦毅刚,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玲侠,女,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址。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光荣黑白铁加工店,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西影路**。负责人庞永忠,该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雯杰,女,1989年12月17日,汉族,住西安市,交大职教学院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飞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光荣黑白铁加工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
审判长 袁换香
审判员 胡立冰
审判员 雷 霆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少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