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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689号

邓江顺与中国建筑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邓江顺,中国建筑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邓江顺,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生,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代理人郑红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中段丰泰大厦十八层1803、1804号。负责人苏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长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江顺诉被告中国建筑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江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