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563号原告朱玉花诉被告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集资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朱玉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拆迁补偿款750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