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唐桂平。委托代理人赵文果,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瀚。被告成都汇特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是簇桥望锦桥街33号。法定代表人李克亚。委托代理人李志军。本院审理原告唐桂平与被告成都汇特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桂平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桂平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唐桂平承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璟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