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8)灞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王某甲,约72岁。被告王某乙,约68岁。被告王某丙,约59岁。被告王某丁,约56岁,西北电建四公司退休工人。被告王某戊,约53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免收。
审判员 屈 蓉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