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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高民初字第3076号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6-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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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华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