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华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艳 更多数据: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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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华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