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宜。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2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初。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 婷 关注公众号“”